环评资质取消 环评新法规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正式取消环评资质!以下是环境评价影响法的具体修改内容及解读: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现行环评法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解读:取消环评公司(技术单位)的资质审批监管,有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书(表)。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现行环评法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解读:建设单位应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若技术单位存在错误的承担相应责任。新增信用监管,审批环评的部门应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行环评法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现行环评法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环评报告书(表)出现内容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等问题的责任承担,为此次环评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1、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环评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2、处罚主体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且为双罚制(既罚单位也罚责任人,执法联想–未验先投也是双罚制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有处罚权)

3、违法后果

对建设单位而言,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技术单位而言,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编制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166种新材进入应用示范目录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工作,2018年底,工信部印发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166种新材料榜上有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化工新材料专委会副主任王孝峰1月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工信部今年推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将十分有利于推动国内新材料包括化工新材料产业的快速发展。

王孝峰谈到,作为一项鼓励政策,企业应用的新材料在进入《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之后,如果应用出现风险问题就可以得到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等于国家出资给开发和应用新材料的企业上保险,且国家出资的部分将占到保险费总额的80%,企业只出20%,确保企业一旦应用失败,也不会遭受太大的损失。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原来用于机械行业等领域,这两年开始应用于新材料领域,目的就是鼓励企业对新材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王孝峰强调,根据目录要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分别针对下游的应用和技术应用,也涉及技术开发,旨在鼓励行业内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

根据王孝峰介绍,《目录》涉及33项先进化工材料,有些项目还包括多个品种。除此之外,列入新能源材料、前沿新材料、电子材料、关键战略性材料中的芳纶纤维、聚酰亚胺纤维等很多品种也为业内关注。还有一部分无机功能材料,包括玄武岩纤维、结晶材料、碳化硅、碳化铝、锂离子电池材料(六氟磷酸锂、钴酸锂、镍氟磷酸锂)等以及列入前沿新材料中的石墨烯材料,都将是未来重点推广应用的化工新材料。

据了解,为促进化工新材料发展,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近期专门成立了无机功能材料专业委员会,以推动无机功能材料的发展。为推动石墨烯产业的发展,石化联合会新材料专委会正在与工信部对接,计划今年成立中国石墨烯工业协会。

下一步,新材料专委会将围绕《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专项工程实施方案》中的重点发展方向,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推进程序、具体支持政策、重点任务、重点支持产品目录。

另外,新材料专委会还将继续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工作,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支撑。如将积极参与新材料产业政策制修订,推进补齐行业短板;启动化工新材料产业“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同时将在第一批绿色工艺产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更新等,以进一步推进化工新材料产业的健康发展。

2019 扬帆起航~

2019新的开始,共担,共享~

新的发展,扬帆起航,为中国有机硅事业共进,为客户解决产品技术难题,共创共赢!